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一、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法律对工程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同意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缺陷提出抗辩的权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支持。实践中,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还应注意到:(1)发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围内对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承包人仍对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承担责任;(2)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3)承包人退场,发包人仅仅是控制工程,不属于“擅自使用”;(4)虽未经过竣工验收,但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使用,同样不属于“擅自使用”。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对为完工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按国家《具备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要求以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三、一般建筑工程施工需具备的开工条件包括以下:
1、施工图经过审核,并加盖审图章;另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会审、交底,图纸会审纪录已经有关单位会签、盖章、并发给有关单位;
2、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已基本完成;
3、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
4、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综上所述,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度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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