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审计监督权是国家法律明确赋予的,是国家强制的。这种强制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审计监督,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力,否则将越权。二是审计机关要切实行使审计监督权,不能随意放弃,否则就是失职。三是被审计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二,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行政监督权。审计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审计监督权的性质。我国审计机关既不同于一些国家的立法模式,也不同于一些国家的司法模式。根据中国宪法和审计法,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我国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行政监督权。第三,审计监督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宪法和审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因此,我国国家审计监督权只能由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内部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机关无权行使国家审计监督权。(4)审计监督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审计机关的责任”、“审计机关的职权”、“法律责任”三章中,《审计法》全面规定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非常广泛。审计机关的职权包括要求提交材料的权利、监督检查的权利、调查取证的权利、建议改正有关规定的权利、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权利、经济补偿的权利待遇、处罚权,以及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一些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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