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07 08:12:06 2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发放对象、标准

第二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改为财政拨款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委托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局,由委托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局分解记录到个人帐户,优抚对象凭借计卡或存折到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局领取抚恤补助金的一种发放办法。

第三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的对象为:根据政策规定,经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并且持有民政部门发放有效证件的以下优抚对象:

(1)在乡革命伤残人员;

(2)革命烈士家属;

(3)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4)病故军人家属;

(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6)在乡老复员军人;

(7)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

第四条社会化发放抚恤补助金项目、标准按我市现行政策统一规定执行,并随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三章发放原则

第五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局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在民政部门现有管理职能不变、资金不减的前提下,加大资金管理监督力度,实现快捷方便的发放办法。

第四章发放办法

第六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以区县为单位,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统一要求,结合本区县的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由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民政部门负责审批优抚对象发放资格和标准,建立专门的优抚对象资料数据库(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类别、发放标准、证件号等)。民政部门审核后编制成《享受抚恤补助金优抚对象花名册》一式3份加盖公章后,于当月(季)15日(次月15日)前送委托发放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局一份,并将本期应拨付的发放资金足额拨到代发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局。

第八条代发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局负责抚恤补助金的发放。代发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局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发放花名册及时建立发放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并在当月将民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分解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借计卡或存折)。优抚对象持有效证件(民政部门核发的领取抚恤补助金的证件、个人借计卡或存折和身份证)于当月25日(次月25日)后,到指定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局领取。

第九条区县民政部门每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应发放抚恤补助金人员的数字、款额,区县财政部门及时将下一季度应拨付的资金足额拨到民政部门。

第十条民政部门每月(季)审核盖章后的发放花名册和向银行拨付资金的凭证作为记帐依据,记录反映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情况,每月(季)终了,民政部门和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局相互之间应及时对帐结帐,以确保抚恤补助金发放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如遇国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增人增资、减人减资等变化情况,由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核定人员资金变动情况,并编制变动后发放花名册送代发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局,由代发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局据此发放。

第五章责任和处罚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发放人员和标准,凡不符合政策范围的人员,一律不得纳入社会化发放范围,一经发现及时清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民政部门要如实提供优抚对象资料及变动情况,对街、乡镇上报的优抚对象数字和发放标准不实以及对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申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扣拨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优抚对象的人数和发放标准,及时将资金拨付给民政部门,保证优抚对象按时足额领到抚恤补助金。如因财政部门资金调度不及时或其它原因影响优抚对象不能按时足额领取,要追究财政部门的责任。

第十四条代发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局要全面履行代发业务,在规定时间将民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分解记入代发对象个人帐户(个人借计卡或存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代发对象的代发资金,并保证向所有代发对象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代发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局未完全履行合同,民政、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代理业务,另选其他代发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局。

第十五条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发放对象及发放情况进行检查。优抚对象减员结余资金要继续用于优抚事业,主要用于临时新增优抚对象,补助优抚事业单位和弥补优抚相关专项经费的不足。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县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逐步实施社会化发放工作,市内六区及其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街、乡镇和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街、乡镇要在10月底前实行社会化发放。目前不具备银行发放条件的乡镇,可委托信用社代发,力争2004年底全面实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四年五月八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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