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二手房)存量房屋买卖登记领证相关部门:产权监理处办事依据:服务对象:提供资料:1.房屋登记申请书;
2.买卖双方及配偶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转让房产的,还需提交公司章程证明、董事会决议(或职代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买卖的文件);
3.房产证(原件)、土地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房产买卖协议;
港澳台及非中国国籍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购房的,买卖协议须公证,个人购房者还需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备案证明;
5.销售发票;
6.契税完税证明;
7.房屋所有权证配图;
8.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向银行贷款购房,一并办理他项权证的,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贷款抵押合同;
3.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办事流程:至测绘窗口委托测绘配图、至评估窗口委托评估→领取配图、评估报告后至总服务台查验书证并取登记号→凭号至窗口登记→至税费结算窗口交费→至财政局契税征管所缴纳契税→回原窗口领取收件收据→到领证日期凭身份证明及收件收据领证办事期限:自受理登记后7个工作日办结收费标准:转让方承担: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营业税等。受让方承担:契税、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配图费、权证印花税。填写表格:1.转移登记申请书
联系方式:总服务台:82715396受理登记:82729296
投诉电话:82724370、82757022交费领证:82712869
委托测绘、评估:8271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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