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作为代表着国家主权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权威机构,并无独自决定或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之权限。此类强制性司法手段,职能专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法定司法机关。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须由公安机关担负。因此,当海关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若发现有必要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类似的行为进行取保候审监管时,将会依法将相关案情向上移交至以上所述的法定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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