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产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索偿:
1.若原告无法实际获取该房产,则其有权利要求解除相关买卖合同,同时有权向被告追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自付款项日期起至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这段期间内的相应利息。
2.在合同解除后,原告还可依规定请求被告负赔偿责任,具体来说,原告有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同时还能请求被告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项的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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