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能有效保障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真实有效
生前有立遗嘱的意识是现代人的要求和一种值得称道的生活态度。几乎所有的立遗嘱人都希望自己的遗嘱能合法有效,能够在自己的百年之后起到定分止争,使自己的遗愿得到完全实现。这些都离不开一份合法有效遗嘱的存在。只有遗嘱合法有效了,才有可能实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愿望。
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遗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简单地说就是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有了这两个合法,就能保证这份遗嘱的合法性。至于遗嘱公证问题,这个形式并不是遗嘱合法的必要条件。所以,一份遗嘱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是否公证。这点是立遗嘱人必须要明白的。当然,有条件的话,我们往往还是鼓励立遗嘱人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但是,办理了公证遗嘱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带来一些问题。这个后面再谈。根据大陆的民法典,继承有两种形式,分别是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一般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算),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遗嘱没有涉及的财产,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的形式分为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五种,每种遗嘱在形式上有不同的要求,只有按照法律要求的形式所立的遗嘱,才能保证遗嘱形式的合法性。至于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等则是内容合法性所要解决的。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应该是立遗嘱人所有的或者其有权处分的。否则,其所涉及的财产就可能是无权处分。也即那些财产是可以合法继承的,这些财产的权属情况,自然情况等等。而这些问题立遗嘱人如果没有律师帮助来拟定,则可能会有许多问题。专业律师的作用就在于帮助立遗嘱人立一份合法有效、准确表达真实意愿的遗嘱。
二、律师能提供遗嘱见证和保管服务
有些立遗嘱人出于谨慎等等方面的考虑,会要求办理遗嘱公证或见证。无论是公证还是见证,其目的无外乎是身故后有对证。也即还有一个客观的第三人证明有该遗嘱的存在。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有知情人依法出证。在没有专业的律师参与下,现在的见证人往往局限于亲友,这样会带来一些复杂的问题。比如这些亲友对于个别继承人的好恶,他们自身的道德修养等等等,都会对遗嘱继承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无疑这将加大遗嘱的风险,增加了不确定性。究其原因,一个是亲友的中立性无法保证,再一个就是产生纠纷时或有疑问时,亲友要么采取回避矛盾的做法,要么就是一推了之,要么就是拉一方压另一方,很难保证问题的圆满解决。其他还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等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遗嘱的保管问题。遗嘱做成之后,如何保管和由谁保管,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将遗嘱交给亲友保管会产生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法实现甚至无法证明有过遗嘱或遗嘱内容。这中间的原因很多。有些是道德风险、有些是保管风险,还有些是意外事件等等。比如在一起继承纠纷中,立遗嘱人将所立遗嘱交给其弟弟保管,并告知家人有此事。后立遗嘱人病故,但是没有想到其弟由于保管不慎,导致遗嘱无法辨认,产生纠纷。当然,这个事情比较特别,但是类似由于遗嘱保管而产生的问题很多。还有自行保管的,也存在安全性问题。有些有继承权的人千方百计打探遗嘱内容,给立遗嘱人带来许多不便。而如果一旦遗嘱内容被提前泄露,那么问题往往就更复杂了。这些都是很值得立遗嘱人高度重视的。所以,在此情况下,由律师提供保管服务则会解决许多实际问题。立遗嘱人不必担心其遗嘱的安全性。在这类保管中,由律师事务所采用租用银行保管箱、所内专门档案保管等方式,实现无忧化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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