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庭审质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时间:2023-06-06 08:43:19 4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民事案件的审判环节中,质证环节影响着整个案件的证据有效性和证明力大小的认定,而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也与案件性质和事实的准确认定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可以说,质证环节是整个案件审理的核心内容,一个完善和合理的质证流程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审判效能,缩短审理时间。然而目前在庭审过程以及法律实务操作过程中,质证流程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当事人未能出庭有效质证、证人证言由于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而流于形式、当事人没有充足的准备时间无法确认质证内容等,这些问题在实际庭审过程中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鉴于上述问题,本文拟从法院审理案件中实际遇到的突出问题入手,着力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探讨我国质证环节的有效改进措施。

(一)当事人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证据无法确认

除婚姻案件外,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未对当事人出庭质证做出强制性规定,很多当事人均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代为出庭参加诉讼,这就导致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本人未出庭,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对对方提供的某些证据无法进行确认甚至代理人以不清楚为由不予质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多以代理人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后另行安排时间再次开庭进行质证为结果,这就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效能,不利于案件快速有效地审结。

(二)一方当事人当庭举证,未在庭前给予另一方当事人充足的质证准备时间

当庭举证有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原告当庭提出新的证据,另一方面是在法院审理的实际操作中,被告一方的证据往往都是开庭时才当庭提供给法院和原告一方,这两方面都令另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难以发表充足有效的质证意见,同样的,原告在开庭前也未能就被告的证据提前进行充足的质证准备,也就影响了庭审中的质证效率。

(三)证人未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对存疑证据无法质询

在不少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着一方提供证人书面证言但是证人未出庭作证的情况,首先对方当事人对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书面证言的质证多是不予认可的,同时证人如果没有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那么对于证人证言中存在的疑点也无法得到相应的解释,对于证人证言的形成方式及过程也就不得而知,这就使证人证言处于一个也许反映真实情况但是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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