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审过程中质证问题的原因分析
时间:2023-06-06 08:43:18 4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代理人制度替代当事人出庭

我国法律规定的代理人制度,方便当事人的诉讼,也为法院和当事人沟通起到连接的作用,但也是由于代理人制度的发展和目前诉讼活动专业性的限制,导致当事人在诉讼时多委托代理人处理纠纷。在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未对当事人本人出庭质证做出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特别授权代理人越来越多的替代当事人出庭,但是毕竟代理人并不实际了解纠纷所涉的细节问题,因此诸多情况均要通过当事人本人的核对才可以确认,因此在质证环节,诸多证据例如签名以及证据来源等问题代理人往往并不能给出一个确定的质证意见,使得许多证据法官并不能通过一次开庭得到综合的认证。

第二,证据提交和证据交换环节规定不明确

在案件审理程序中,法院在原告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证据等材料发送被告,并给予被告简易程序15天、普通程序30天的举证期,然而对于被告提交证据的期限和将证据送达原告的时间等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也并未给原告一定的准备时间。虽然原告对起诉案件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在民事案件特别是复杂纠纷中,往往原告提供了可以立案的初步证据,被告却在开庭当日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如果仅仅要求原告当庭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在开庭的短短的时间内原告无法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质证,并且由于原告并未在开庭前拿到被告的证据材料,也无法针对被告的证据进行材料的准备。如此看来,原被告双方在质证的准备期限和方式上是不相同的,间接影响了庭审中质证环节的高效完成。

第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待完善

证人作为一个有意识的主体,其感官可以相对直观的还原出案件的真实情况,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实互相向证人进行质询,在质询过程中,通过证人描述以及矛盾点能够捉住案件事实的核心情况。但是就目前实际操作中,庭审中的证人出庭率很低,仅仅是一张证人证言难以得到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导致目前证人证言难以得到采信,在质证过程中由于对方无法确认证人证言的取得方式,也不能对证人证言中的疑问进行发问,因此不论证人证言中所说的案情是否属实,对方当事人多以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质证作为质证意见,法官也无法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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