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以物抵债合同纠纷诉讼解决方式是:当事人首先要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和起诉状副本;法院受理后,通知被告,被告提交答辩状和答辩状副本;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等。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一、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务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当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该协议才方可生效。
二、以物抵债的物有何要求
以物抵债必须依据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
以物抵债协议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方能生效的,必须办理报批或登记手续。
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政府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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