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①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②基金募集情况;
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④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⑤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⑥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⑦临时报告;
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⑩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⑩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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