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新规之信息披露
时间:2023-06-06 15:44:31 1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4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一、《信息披露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私募私的属性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私募基金,包括证券类、股权类、创投类或其他类的私募基金。在充分尊重基金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之上,仅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对必须要向投资者披露的事项作了基础性的要求。同一私募投资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但是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体现了公募与私募、股权与证券相区别的原则

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私募投资基金披露的内容和频度与公募基金区别较大。与公募基金每日披露一次的要求不同,私募基金仅要求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考虑到本次股市异常波动的情况,要求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此外,由于证券类私募基金与股权或其他类私募基金在流动性、估值、认购赎回等方面存在差异,本办法对二者披露的内容和频度也有一定区分。本办法中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有些可能对于股权或其他类型私募基金来说确不适用的,此种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中国基金业协会也会根据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参照使用。

二、《信息披露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

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和职责对落实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尤为重要。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为主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本办法还进一步规定了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复核义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二)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办法第十一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这些禁止性行为包括: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三)关于信息披露的范围与频度

在设计信息披露事项时,既要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又要避免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不必要的信息披露负担;既要立足当前,使市场规则具备可操作性,又要着眼长远,适应私募基金行业未来的发展。

首先,本办法根据披露阶段不同分为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和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其中募集期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应当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且基金合同中应当体现相关的信息披露方式、频度、范围等内容,从一开始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对于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根据信息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同,分为常规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常规信息披露内容定制化、频率相对固定,可预见性强,经过市场实践已有很成熟的做法。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前期对行业的调研,本办法将常规披露分为季度披露和年度披露,仅对单只管理规模金额在5000万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月度基金净值披露。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主要针对偶发的、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件。这类事件冲击性大,事前难以预见,在近年市场运行中每每成为关注焦点。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质量不仅关系投资者利益,而且体现影响市场运行效率。

(四)关于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

考虑到私募投资基金的非公开属性,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方式与公募投资基金有很大区别。与公募基金公开披露的要求不同,私募基金的披露应当以非公开的形式进行。本办法授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投资者充分的自治权,二者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对信息披露的内容、频度、方式、渠道等做出约定。

为了更好的进行行业自律、监控行业系统性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披露之外,还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这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来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业绩记录有很大意义。

同时,本办法规定投资者可以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登录平台后只能够查询到其购买的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会负责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并保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商业秘密。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目前正在建设之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具体实施安排,协会将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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