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三章:申请与登记
第十条【申请条件】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的;
(二)因自然灾害、征地、村庄和集镇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
(四)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新的宅基地,但应当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禁止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
(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的;
(四)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第十二条【审批流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存量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批准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五)乡(镇)人民政府将上述材料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审批流程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新增宅基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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