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政策孩子的抚养
时间:2023-03-12 10:31:43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与精神病人离婚后,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其配偶抚养。

2、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其进行抚育。

3、若配偶方确有不宜抚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时,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位抚育,但应当征求该监护人的意见。

4、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一、什么叫共同抚养?

孩子共同抚养是指夫妻双方都有对孩子有监护,抚养,教育等法定义务,父母是孩子的当然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夫妻离婚时可以双方协议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可以由双方协商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也可以由一方直接抚养。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父母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监护权的变更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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