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延期交付的房产所导致的违约金,应自交付日期的翌日开始算起,并须在60个自然日内进行支付。若超过此期限,则购买者有权选择终止购房合同,并主张更为丰厚的违约金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1.在排除不可抗力(例如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等因素之外,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如期交付,开发商均需因违约而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2.对于逾期达60个自然日内的情况,开发商应每日支付所欠违约金金额的万分之三。
3.如果截止至第60个自然日仍未得交付房屋,业主有权宣布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需自收到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全额返还所缴房款,同时还应按照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五,另行支付法定违约金给业主。当然,业主亦可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约,在此情况下,开发商需要每日支付所欠违约金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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