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警情是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者的处罚,应从对社会的危害性来判断。如果该行为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如故意多次恶意谎报警情并且辱骂骚扰公安机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当处以相应的处罚。
索要车费不成竟谎报警情
为了65元车费竟然向警方谎报案情,昨天崇明警方对驾驶员施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施某懊悔连连。
4月2日凌晨2时53分许,崇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市局处警指令,称在陈海公路绿华路口发生持刀抢劫出租车案,即启动相关工作预案,指令绿华派出所等单位快速处警。
绿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案发地点,找到报警人施某。据施反映,一男子凌晨2时20分许从城桥地区扬招施驾驶的汽车至绿华场部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顶住施的喉咙,并将随身携带的200元抢走后逃逸。警方根据施反映提供的线索,迅速将嫌疑人茅某抓获。
在调查中,警方发现施某有隐瞒行为,并涉嫌向警方报假案。经过询问,报警人施建新承认,其在从事非法营运载客过程中,因乘客茅某身无分文,为逃避65元车费,乘施不备下车逃跑,施建新感到异常气愤,故以被持刀抢劫人民币200元打110报假警,希望警察能抓到茅某后要回车钱。但是驾驶员施建新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散步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的规定,崇明县公安局对施建新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市民朋友:110报警电话是社会公共资源一个组成部分,报警电话的设立是为了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同时为群众提供快捷、有效的危、急、险、难综合服务。如果有市民恶意向110谎报警情,公安机关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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