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新增参保职工
单位新招职工或职工从未参保单位调入参保单位时,用人单位应持用工合同、录用手续及《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名册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新参保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新增人员的基本资料,确定职工的个人编号、参保时间、缴费工资基数、视同缴费月数等信息,其中参保时间不得早于其工作时间,同时增加单位缴费人数。
(二)、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凭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缴费手册报市社保处15号窗办理停保手续,变更职工的参保状态;并自相应时间减少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金额。
(三)、缴费工资基数核定
1.用人单位每年在规定的期限(每年自统计部门发布统计工资数至6月25日)内,应报送《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表等失业保险机构规定的申报资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审核;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则暂按该单位上年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
2.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基数与报送养老、医疗的基数不相一致并低于养老、医疗基数的,由市就业局核定后,取最高的基数为缴费工资基数。
(四)、征缴结算
1.参保单位本月的增减变动完成后(每月截止至25日),市就业局在职参保人员参保状态(即本期是否正常参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计算参保人员的应缴失业保险费。核定汇总生成应缴明细。
2.因特殊原因造成失业保险费用重复多收或少收的,经市就业局及地税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核减或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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