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诉。夫妻一方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时,另一方完全有权利得到司法上的保护,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令侵权的夫妻一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些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对于受到侵害的一方来说,其民事权利无疑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结婚,另一方能否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后,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应准予其离婚。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的仅限于一方受胁迫结婚,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在可撤销登记的范围之列。
婚姻关系的解除条件
1、当事人自愿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该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建立的。但是,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上,不少人对婚姻自由的理解,是缺乏全面认识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关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关系,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即可以无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关系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国家和法律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存亡进行干预,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为主要标准来决定干预结果的。由此可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是当事人在不能就离婚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
3、其他条件
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如: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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