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以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这一规定更换土地使用权证,然后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因为抵押登记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也应按权属登记关于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来进行,即房屋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如果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的权利人不是同一人,则无法做到“权利主体一致”。因而,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后,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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