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部分2005年12月04日一、问:在职职工及用人单位按月应缴纳多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答:驻广州的省直企业在职工个人每月须按照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部分资金将全部划入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就当按其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
医疗保险部分
2005年12月04日
一、问:在职职工及用人单位按月应缴纳多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驻广州的省直企业在职工个人每月须按照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部分资金将全部划入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就当按其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是指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科项的月平均数。该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二、问:如何查询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答: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使用情况:(一)持医疗保险卡在标识有“广东银联”的自动柜员机(ATM)上查询余额;(二)在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何一营业网点打印医保专用存折查询明细清单;(三)通过制卡银行的服务电话查询;(四)登陆WWW.GZYB.NET查询。每月12日后查询划入医疗帐户的资金是否到帐。
三、问: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如何使用?
答: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范围的费用:(一)门诊、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二)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三)持医院外配处方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或者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范围内的非处方药的费用。当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专用于医疗消费,不能挪作他用。
四、问:入院、出院时要办理哪些医保手续?
答: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可到广州市任何一间可提供医保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理住院登记时,需出示医疗保险卡和身份证,医院将在医保信息系统查询核对参保人的个人资料、缴费情况,并为参保人办理入院手续。
参保人经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由主诊医生开具出院通知单后,参保人持出院通知单和医疗保险卡到出院处办理结算手续。
五、问:什么是基本医疗费用?
答:基本医疗费用是指符合“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三个目录”是指:
1、《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支付标准》;
2、《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3、《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六、问:什么是起付标准、共付段、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答: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不用医院等级、不同人员类别,起付标准也不同。2005年7月起执行标准如下: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500元
35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0元
7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2000元
1400元
共付段是指住院或门依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应由参保人员和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共同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同医院等级、不同人员类别,共付段医疗费分担比例不同。
医院等级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90%
10%
93%
7%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85%
15%
89.5%
10.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80%
20%
86%
14%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是指在一个社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04年度为31020元)的4倍,即2005社保年度封顶线为124080元。
七、问:医保门诊就医药量有什么规定?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量,普通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量。门诊、急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个人帐户中划扣,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八、问:单位未缴、迟缴医疗保险费对享受医疗待遇有什么影响?
答:(一)由于非参保单位原因(即银行、地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的原因)造成单位未能及时缴纳医保费的,按延期缴纳医保费办理,经广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核准并备案,可按规定应补付医保待遇的,补注延期缴费期间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和补付延期缴费期间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由于参保单位原因欠缴医保费(包括参保单位资金困难、退休异地安置未提供生存证明及其他原因),3个月内及时补缴医保费(必须在第3个月18日前办理补缴费手续),经广州市医保中心确认后,可补注欠缴医保费期间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和补付欠缴医保费期间统筹待遇。
延期缴纳欠缴医保费期间补付统筹待遇的,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按零星医疗费报销办法处理,由单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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