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具体档次如何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享受期限18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也可以照此划分具体档次。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条例》中把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缴费年限划分得太细,在具体执行中很难操作。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条例》没有将享受待遇的期限与缴费年限划分得很细,而只是确定一个大的原则。
失业金领取条件: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是是指下列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出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文7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