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到期之后,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则您有权选择向其发出催交通知书。若此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履行交房义务,那么您便拥有了要求退房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您已支付的房款以及产生的活期利息如数退还,同时还需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房,您在决定解除购房合同时,必须首先进行催告。若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依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那么您便可依法选择退房。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开发商延期交房且您有权选择退房的范畴:1.开发商延期交房,经过您的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2.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经过您的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未提供任何合理理由或一味推诿逃避责任;3.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经过您的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了交付,但您无法要求解除合同,但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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