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交付日期的延误问题,需要参照具体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处理。若房屋无法达到交付条件,那么通常情况下,业主有权利选择暂缓接收该房产。然而,如业主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因非正当原因未能按时接收该房产,则需依据已实际接收到手的情况支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并承担由此引发的风险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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