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时交付房屋,首当其冲的是要识别出其延期交房的具体缘由。比如是由于工程进度延误,还是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等因素引发的延期交房现象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购房者,我们有必要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些适当的备选期限以供其完成相关工作。然而,如果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经济实力不足,或者相关手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的延期交房问题,那么作为购房者,我们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除购房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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