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3日8时许,某化工厂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锅炉房被炸毁,司炉工陈华重伤。事故发生后,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当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事故调查,事故直接原因系在锅炉缺水过热时上水而引起的。事故经过是:3日7点30分司炉工陈华接班后,明知锅炉缺水,锅炉过热绝对不可加水,但他却拧动上水管加水而发生爆炸。自己也因逃离不及被烫成重伤。经过进一步调查查明,陈华从事司炉工5年,熟知锅炉操作规程,技术水平较高,但因违反劳动纪律多次受到厂领导批评。其心怀不满,曾两次将锅炉烧坏,险些发生事故,2003年10月厂方给予警告处分。此事故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属陈华蓄意违章造成的。陈华治疗出院后,向单位要求享受因工待遇。单位不同意,陈华又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请。
问:劳动部门会同意陈华的工伤认定吗?
答:从材料介绍的情况来看,陈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即给锅炉上水时受到锅炉爆炸事故伤害的。
虽然事后调查认定陈华本人存在蓄意违章的主观意向,给单位造成了损失,但其情节并没有严重到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件,也没有证据证明陈华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引发事故的或是其本人的自残行为所致,因此劳动部门应该会批准陈华的工伤认定申请。
虽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陈华的工伤待遇,但单位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陈华以相应的内部处罚。
全文5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