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如果证据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那么这些证据就不能被用作评估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上。收集证据时要注意不侵犯他人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如果证据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那么这些证据就不能被用作评估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上。例如,为了获得不忠证据,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获得的证据不合法。但是如果你在自己家取证,就没有这样的问题。但如果取证目的已经达到,但又另行侮辱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则又构成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就不合法了。再比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第三人房两人亲密的照片是不合法的,但如果是公共场合获得的两人亲密的照片是合法的。再比如,法律禁止销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是非法的,等等。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录制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证据,有证明力。
法院对离婚证据能否偷拍?
离婚证据能否偷拍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收集、利用、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个人隐私权。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偷拍或收集证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夫妻一方擅自拍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变相发布或者转发其手机、电脑、平板电脑等个人设备中的通讯信息、应用程序记录、通讯数据等信息。
因此,法院对离婚证据能否偷拍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擅自进行偷拍或收集证据,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涉及隐私权的问题。
结论:在离婚诉讼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偷拍或收集证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院将依法处理涉及隐私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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