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惯例来说,消费者往往会选择直接向卖家支付定金,而作为销售方,理应向买方开具定金收据,以证实已经接收到相关的支付款项。在此环节中,买卖双方有必要在定金收据上明确注明违约责任的细节条款。如果是买方违约,那么他们之前缴纳的定金便将无法取回;若是卖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就应该赔偿给买方相当于已缴纳定金数额两倍的损失费用。
针对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买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够直接向卖家支付定金,此时可以考虑委托中介机构代为转交。但是,中介机构在接受这项委托任务时,必须要提供卖家授权中介收取定金的书面委托文件。对于买方来说,只有在收到中介机构提供的这份委托书之后,才能够将定金交付到中介手中。不过,在这个过程中,买方还需要对中介机构开具的收取定金的收据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其中包含了经手人以及中介公司的印章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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