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所有权人去世时,自动发生继承或者遗赠事项,要通过继承或接受遗赠程序来办理不动产更名登记事项。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提交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单方申请。如果是法定继承的话,要去被继承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死亡证明,提交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相关不动产的产权证明,户口本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材料。如果是遗嘱继承,还需要提交已经过公证过的遗嘱。如果是接受遗赠的话,接受遗赠人还应当支付税收,除法定继承列明需要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接受遗赠的公证书和契税完税证明。实际上具体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申请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查看其公布的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房产证户主去世怎么办?
房产证户主去世的办法:一般情况下,按照遗赠抚养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遗产分割。且该遗产分割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做出的,无需办理过户登记,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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