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
只要公司不成立,设立阶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要由发起人承担,至于发起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3、发起人之间适用的是过错责任,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方责任范围。
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履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比照《民法典》侵权篇关于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发起人对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的责任有:
1、公司要承担债务和相关设立费用的清偿责任,对股东还股付息的责任;
2、发起人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发起人因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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