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期间企业要求员工提前返回工作岗位,且涉及到相关补偿政策,包括生育津贴以及双倍工资的问题,我们提供如下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在女职工分娩休产假的时间段内,依据其在企业中的实际工作情况而言,并非需要投入任何形式的劳动来获取权益保障,这其中就包括了由国家法律所赋予的生育津贴享受权。
在这种背景之下,如果休完产假之后,企业强制要求员工提前返回工作岗位,那么对于女职工因遵照企业安排而提前结束产假的情形,如何裁量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全文5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