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
时间:2023-02-19 09:01:36 3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经济危机下,很多企业员工长期放假在家,如到另外一个公司上班,在另一公司上班往往不会再交纳工伤保险,发生了伤害,工伤如何认定?谁应承担工伤责任?

案例: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正式职工,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大部分职工长期放假在家闲着无事干。2003年5月,我托人介绍到某厂做临时工,每月工资400元维持生活。2004年3月12日,在工作中不慎我被机器挤伤左手。出院后我找该厂报销医疗费及有关待遇时,该厂领导说我是临时工,只同意报80%的医疗费,其他费用自理,待遇免谈,要享受工伤待遇回去找原单位。但是,原单位也拒绝承担,理由是工伤事故发生不在本公司。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谁承担?

律师分析: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的问题。首先,劳动关系是明确的。你与某公司保持着劳动关系,同时与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容置疑的,从法律上讲,两个用人单位均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是由谁承担更合理,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其次,确定工伤事故发生地。到某厂做临时工属于个人行为,并非用人单位之间的借调,而且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在某厂(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谁受益、谁负责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由某厂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某厂表示承担医疗费80%,其他费用自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某厂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销其全部医疗费用,支付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发生伤害不以他到该单位上班时,是否隐瞒了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为标准,只要他能依法证明自己与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因工受伤,该公司就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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