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签订租赁合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时间:2023-03-01 20:21:35 3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

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为:

1.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2.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3.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5.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6.依据《民法典》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7.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转租、出借、抵押、拆解、转让。

二、签订租赁合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签订租赁合同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拥有房地产权利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有复印件)。

2.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单位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并保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个人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如出租房用途为住宅,承租人为年龄是多少岁的人等。

3.房屋委托他人代管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共有房屋出租,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三、租赁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怎么赔偿

租赁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实际损失赔偿,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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