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方欠债逾期未还且失去行踪,此类情况的处理方法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待借款者失踪达至超过两年之久。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若借款人身亡下落不明超过两年,相关人员可依法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士。
提出宣告失踪之申请的主体应包括该失踪人的亲属以及与其利益息息相关的第三人,其中,作为借贷方的债权人即具备此类资格。
在宣告失踪后,该失踪人士所有财产将由其配偶、父母或其他与之密切相关的亲属、朋友进行管理。
至于失踪人所欠缴的税款、债务及应付其余相关费用,均须由上述代理人从其所掌管的失踪人财产之中予以支付。
其次,若借款者失踪时间尚不足两年,则可以采取延长诉讼时效的途径解决问题。
依据国家法规,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期满的前六个月内,若遇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无法行使诉请权的情况出现,则诉讼时效将会暂停计时。
自得以消除此种暂停原因之时起,诉讼时效随即开始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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