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转移起诉的盗窃犯罪事件,如果属于以下情况之一,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少,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过了追诉期限3、赦免刑罚4、根据刑法申诉处理的犯罪,未申诉或撤回申诉的5、嫌疑犯.被告人死亡的6、公安机关二次补充调查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7、检察院审查后,嫌疑人认为犯没有实际刑事责任的8、刑事法院可以免受到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补充:《刑事诉讼法》第282条附属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有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属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加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公安机关.受害人的意见。对附加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申请审查或受害者申诉的,应用本法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加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作出起诉决定。
盗窃罪1000元怎样处理
盗窃罪1000元的,如果达到了当地盗窃罪的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会构成盗窃罪,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则不会构成犯罪,但需要接受治安处罚,会被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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