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类债务通常并无书面凭证或欠条以示证明,往往仅有口头协议作为依据。
当被问及为何未签订借条或欠条时,许多人会给出诸如“对对方具有充分信任”等理由。
而那些试图制造虚假债务的行为人,同样担心自己陷入虚假债务的困境,因此他们选择的与之串通的第三方,必定是与其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而绝非普通商业合作伙伴。
(3)借款金额相对较低,这主要是由于大额借款难以解释其具体用途,而小额借款则可通过日常生活开支或紧急需求等借口进行掩饰。
(4)若涉及到民间借贷债务,债权人对于借款用途可能并不十分了解,而债务人亦无法明确说明借款用途。
这是因为虚假陈述难以自圆其说,当事人自然不会多此一举;
若是合同之债,那么该笔合同所负担的债务必然是由举债一方当事人因亏损经营导致的。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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