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离婚对不动产登记基本不会产生什么影响,除非不动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供结婚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2、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3、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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