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民事行为中无效的情况,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无效、效力待定与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分类对于正确处理相关法律事务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三类:无效、效力待定与有效。
首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例如,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属于无效的范畴。
其次,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始产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主张后才确定其有效性的法律行为。这类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产生法律效力,但需要权利人积极主张并经过法院审查确认。例如,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后,就具有了效力。
最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始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无权主张其效力的法律行为。这类行为在法律上自始存在,无需权利人主张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例如,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对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准确分类,避免因分类不当而导致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正确处理相关法律事务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三类:无效、效力待定和有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始产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主张后才确定其有效性的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始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无权主张其效力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对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准确分类,避免因分类不当而导致法律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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