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施工合同的处理原则
时间:2023-03-14 11:34:28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无效施工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处理:1、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工程已竣工,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仍按上述原则给付工程款;3、工程已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4、工程未完工,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对已完工的部分,按照以上三项原则结算工程款。;5、合同终止履行后的损失,双方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向对方承担;6、设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施工的,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其中的非法所得部分。

一、工程验收不通过怎么办

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未按图纸施工造成影响的怎么赔偿

未按施工图纸进行,造成工程受影响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的责任,如果构成合同违约的,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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