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乃是基于房地产所有者所设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当房产所有者同意诸如租赁等方式供他人居住于其房产之内,即产生了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用以确定和证明居住权利的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文件、录音记录等。
根据既定法律法规,以及所有权人在自身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置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之权力与义务。
作为用益物权人以及担保物权人,其行使此项权限时需严格遵守,确保不得对所有权人权益造成任何侵害。
身为用益物权人,对于他人物品所有之不动产或动产能依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等权利。
依据相关法律,建立居住权应通过书面协议形式加以明确,签署相应的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在无偿前提下可以设立,但如当事人另有具体约定则另当别论。
在欲为不动产设立居住权之际,务必向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从而使居住权自登记之时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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