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4月2日国务院令发布)
第二十条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第二十九条撤销程序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发现登记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
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首先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应当写明所依据的理由,并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
第三十条撤销决定的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人民法院雏持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圈设计专有权决定的判决生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告。
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3、(见本书第721页)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登记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条第(一)、(二)项、第3条、第4条、第5条、第12条或者第17条规定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
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首先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应当写明所依据的理由,并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决定的判决生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告。
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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