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4月2日国务院令发布)
第十二条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2<集成电路布圈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第三十一条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其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届满之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放弃该专有权。
布图设计专有权已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已经出质的,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或质权人的同意。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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