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家里的私生女辩护
前瞻性网络新闻:陆某是一名女子,与陆某结婚多年,两人结婚多年没有孩子。在此期间,这位女士做出了惊人的举动。为了为家里的私生女辩护,她最终被男方起诉,11月14日,两人连续打了5场官司,共同生活了20多年的夫妻俩再次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见面。陆某和母亲要求陆某分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服务费。
2014年,卢某意外得知两个女儿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于是提出离婚。由于两个女儿不是他生的,他要求卢某返还抚养费和教育费10.1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法院最终同意二人离婚,截至2014年底,陆某向陆某返还抚养费3.2万余元,并赔偿陆某精神损失2万元。同时,陆某还要向陆某支付土地补偿金4.1万元。
但是,吕认为,如果孩子不是自己的,他无权获得征地补偿。吕某从两个女儿的征地补偿款中扣除6.3万元抚养费和教育费后,将剩余的1.6万元退还村委会。陆某的想法很简单,两个女儿不是自己的,她们没有土地补偿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孩子不是亲生的,陆某不必承担抚养两个孩子的责任,但同时,作为两个孩子的财产,陆某不再是监护人,无权处分赔偿金。因此,法院支持了陆某的诉讼请求。陆某认为,两个女儿从出生起就定居在一个村子里,一直住在村子里。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给予征地补偿。吕某认为,前夫无权处分两个女儿的赔偿金,吕某应返还8.2万元。
陆某得知陆某的行为后,于去年9月以两个女儿的名义起诉陆某。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陆某的请求,但陆某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从赔偿金的支付来看,这8.2万元确实属于两个女儿的个人财产,吕某无权占有,应返还吕某管理。因此,他们是否出生,不仅影响到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而且关系到亲子关系的财产问题。由于两个孩子在这个家庭长大,两个孩子的份额实际上是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计算出来的,因此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孩子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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