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如人民币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货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在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如人民币元)。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在元位小数点后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易于辩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另、毛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4)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5)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如人民币三字),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6)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人民币101.50元,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仟零肆元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为0,或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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