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火山口绿色长廊(二期)市政工程(即火山口国家地质公园到南海大道的连接道路)项目的土地征用工作,现将征用秀英区石山镇、长流镇20.0067公顷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方案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火山口绿色长廊二期市政工程。
二、征用土地位于石山镇、长流镇,征地四至坐标(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用土地三项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面积(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水田1.48209.000026.7600
旱地12.52479.00007.4145
石山地6.00009.0000
(二)青苗补偿标准(元/公顷):水田17400.00;旱地15855.00。
四、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均以货币安置。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特此通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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