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中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责
时间:2023-06-20 15:42:18 1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货物运输中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责

货物运输中以下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责:不可抗力的情形,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法律其他规定。

二、承运人有哪些权利

承运人的权利有: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

无法通知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作指示或者指示事实上不能实行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物不宜提存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该货物,扣除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后,提存剩余价款。

三、货物运输损毁风险什么时候转移

在途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因为运输途中的货物已经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所以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就从卖方转移给了买方。

因此,在途运输货物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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