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原因
公司的高层即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又或者是他人,指除了包括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或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侵犯了公司的相关权利和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2、救济步骤
(1)股东向公司提出请求
股东向公司提请求的前提是该股东具有一定的股东资格,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资格没有任何要求,即在持股比例、持股时间方面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但是对于股份公司来讲,股东要满足180日+1%股份的要求。对于同一事实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并且在诉讼中也无法排除其他股东的介入。
一般情况下,股东还得需要满足书面请求,如果是董监高侵害公司的话,股东需要向公司的监事会书面请求;如果是监事侵害公司的话,股东要向董事会书面请求。
(2)公司为原告,直接诉讼
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接受了股东的书面请求,则由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则作为侵权人。
(3)股东代表诉讼
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拒绝股东的书面请求,则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首先我们要了解在诉讼中是股东作为原告,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参诉。如果其他股东具有相同的诉讼请求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参诉,此时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其次,发运神离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案件后,公司申请替代股东诉讼的,应当征得股东的同意。股东同意的,其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有效;若另行提起诉讼,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中,判决对未参诉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3、诉讼中调解
在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调解协议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股东会决议的,全体股东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者向人民法院出具同意调解协议的书面意见。
5、胜诉利益的处理结果
(1)股东代表诉讼中,如果股东直接向被告请求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因为股东只是代表公司诉讼,斌不是实质上的原告。
(2)股东胜诉后,公司要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了诉讼支出的调差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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