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然而,在我国保险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存在诸多争议。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内涵需要厘清;另一方面,二者的构成要件与保险费的支付、保单的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往往是由保险合同引起的立法上的技术性问题很难统一标准,造成了许多赔偿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作一简要的探讨。[2]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2。根据保险标的的划分、合并和变更:特定保险合同、一般保险合同、移动保险合同和开放保险合同。根据合同性质: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根据标的物的价值,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按照合同风险责任的方式: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全险合同。6根据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7。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个人保险合同、集体保险合同。全额保险合同和部分保险合同。
理赔原则。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恪守合同,信守承诺,正确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坚持实事求是。在处理赔偿案件的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赔付标准和赔付金额。
主动、快速、准确、合理。我们应该让被保险人对赔偿感到放心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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