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不服的,可以上诉。男女双方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几点意见
对离婚时问题的几点意见对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几点意见
主要谈一下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这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最头痛的问题。随着开放改革形势的深入发展,家庭财产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这次公布的《修正草案》关于夫妻财产的有关规定,很难界定当前夫妻财产的现实情况,而且将很快落后于现实情况。如草案没有提到住房问题,而离婚时,住房的归属和分割恰恰是最敏感也最难解决的问题。在分割住房和贵重物品时,难掌握的主要分歧点是:
(一)如何界定婚前和婚后财产:
草案规定:取得即确立夫妻关系。若以领结婚证时间为标准,之前为,之后为婚后财产。而现实情况是:领结婚证时间和举行婚礼共同生活的时间并不一致,许多是领了结婚证后,才去准备结婚用品的,特别是实行了房改的城市和单位。规定青年职工必须先领了结婚证,才允许买房(房子数量有限),而且多数是在房子开始建设时就先买下来,预交部分房款。因此,青年职工往往是先领了结婚证,然后去买房和结婚用品,过几个月,半年甚至一两年,再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由领结婚证到实际结婚共同生活这段时间,是买房和买生活用品时间。如果把这段时间由一方买的房子和贵重用品,作为婚后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合适的。建议把我国传统习惯上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作为界定婚前婚后财产的时间。
(二)赠与的概念不明确,很难掌握。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在农村,男女青年结婚时,一般住在男方家里,住房自然是由男方建设的,而且实际上是由男方父母建设的,这个住房是赠与男青年还是男女双方的?据我所知,都没有文字规定的。在城市,青年男女结婚后,一般不和父母住在一起,(有的是和父母暂时住在一起,有了房子又分开住),而且城市里当代青年男女大部分是职工子女,在他们结婚时都工作不久,本人没有经济力量买房,甚至没有钱买贵重物品。他们结婚时对住房和贵重物品的购买所用钱款,基本上是由父母和亲属出资购买。但这些住房和用品的赠与和借贷关系是对一方还是双方的?据我所知,多数并没有什么合同或文字约定。如果婚后和睦生活,当然归双方共同使用,如果要离婚,特别是婚后不久就离婚(此情况相当多),把这些由一方或主要由一方亲属购买的住房和贵重用品,作为共同财产(因没有合同或约定)分割显然不合理。建议修改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及贵重物品,由哪方出资的归哪方,或由双方出资大小确定分割比例。
(三)举一个案例,说明以上所谈问题:
在河南省濮阳市中原油田,有一对青年男女,1998年4月领了结婚证,98年9月由男方出资购买了一套78平方米住房,(当时房子刚开始建设,预交房款24000元),99年元月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因当时新房尚未建成,先住在男方父母家中。2000年元月新房建成,男方交齐了全部房款共6万余元,加上整修共用去7万余元,这些钱全部是由男方父母及亲属出资的。2000年2月搬入新房,刚搬入新房不久女方就提出离婚,并借口住房是在领了结婚证后买的要求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显然不合理。但这次公布的《草案》不能明确界定这个问题。如果按以上修改意见,则此类问题不难解决!
对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几点意见对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几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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