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忠实履行出资责任的,不需要再缴纳出资,履行完毕的,继续认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从各国公司立法的角度看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追究股东出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有:1、追缴出资。即公司要求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可能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经公司追缴后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要求强制履行出资义务。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资本回收通常用于非货币性出资。又称失权程序,是指公司可以督促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丧失股东权利,所认购的股份可以单独募集
这种丧失权利的行为是自然丧失权利。即使丧失权利的认股人以后缴纳股款,也不能恢复其身份,可以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损害赔偿。股东出资义务是一种债务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致使公司不能成立、撤销或者解散的,在大多数国家,违约的股东应当向其他遵守合同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损害赔偿可以与其他救济结合使用。当其他补救措施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公司或其他遵守合同的股东仍可要求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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