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玉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二、玉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办理地点
玉林市秀水北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三、玉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四、玉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受理条件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五、玉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办理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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